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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0-11 09:06:54

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式,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符合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年度盟委、行署中心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

2、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拓宽干部职工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干部职工的要求。

3、坚持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权于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4、坚持效率原则。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内部决策规则,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包括

1、盟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

2、确定住房公积金年度工作思路及各项使用政策调整;

3、关系全中心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4、确定中心重大资产处置、设备购置、项目建设和大型活动等相关资金问题;

5、制定和出台涉及中心发展的规章制度;

6、其它重大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包括

1、中心各岗位副科及以上干部的任免,重要岗位人事调整;

2、推荐领导干部后备人选;

3、中心人员增编计划及人员考录;

4、盟级以上荣誉候选人的推荐;

5、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和惩处意见;

6、其它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包括

1、年度部门预算中大的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2、其它重要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包括

1、大额资金调拨使用严格遵循责权明确、规范、及时、专项调度的原则,由财务科审核资金调拨使用计划上报党组具体决定;

2、单项支出超过1万元的日常经费使用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根据事项内容组织中心党组领导班子和派驻纪检组联席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党组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党组班子会议集体决策过程包括以下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行。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讨论,但不得作出决定。

3、“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前,应由牵头科室负责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领导,需要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的,要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汇总记录,由分管领导负责在党组会议上通报。提请党组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到会;讨论干部任用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参加。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参会人员要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全面准确记录在案。决策结果应通知有关科室及派驻纪检组。中心党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可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召集有关科室、派驻纪检组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组会议决策后,由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组书记明确一名党组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党组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事项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党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党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或不按党组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定执行的。

3、擅自泄露党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的;

4、弄虚作假,骗取党组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

(二)责任追究措施

1、属于个人负责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按照组织程序给予主要负责人相关党纪政纪处分。

2、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请求上级对领导班子做出调整。

五、监督检查

(一)“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分工负责、集体决策,中心主要负责人对中心“三重一大”事项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各自分管科室及营业部的“三重一大”事项负责。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制度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中心办公室要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成员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对未经党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擅自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中心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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