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
行政执法范围:兴安盟
办公地址: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罕山东街29号
执法依据: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邮编:137400
联系方式:0482-3999009
现予以公示。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