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试点城市派出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巡查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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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5-22 17:57:50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有关部门,住房公积金督察员: 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巡查工作以来,住房公积金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认真履职,为推进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起到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层级监督,推动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的意见》、《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试点巡查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决定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派出督察员巡查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查组的主要任务 (一)巡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试点工作情况。 (二)巡查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运作、监管情况。 (三)巡查住房公积金历史遗留涉险资金清收情况。 (四)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巡查分组及要求 (一)共派出15个巡查组,每组负责巡查2至3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试点城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具体见附件)。巡查分组及巡查的试点城市相对固定,因工作需要,可适时予以调整。 (二)巡查组按照统一部署,根据需要自主开展巡查工作。巡查组通过列席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财务报表、召开专题会议、实地调查访谈等方式开展巡查工作。巡查组开展巡查工作,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巡查组组长负责组织本组开展工作。 (三)巡查组应按季度向部稽查办公室和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书面报送巡查工作报告。巡查中如发现影响试点资金安全的重大风险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应及时报告情况,并视情节按程序发出督察建议书或督察意见书。 (四)巡查组应自觉遵守廉政纪律,不参加与巡查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其他事项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支持巡查组工作,及时提供巡查工作需要的有关资料,并为巡查组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巡查组发出的督察建议书或督察意见书认真整改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 (二)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配合协助巡查组开展工作。 附件: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巡查分组情况(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3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