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夫妻双方的父母(或子女)与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含各旗县市营业部,以下简称中心)签订《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人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后,可以使用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偿还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
办理条件:
申请人须为借款人夫妻双方的父母(或子女)且为中心缴存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间满3个月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非销户状态且未被法院冻结、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且未进入中心黑名单管理系统(不可提不可贷)。
本业务仅适用于本中心发放的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要件及渠道:
借款人及申请人本人持本人身份证、父子或母子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同户籍户口簿)原件到中心柜台签订《协议》,办理增加共同还款人业务。增加为共同还款人后,共同还款人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心柜台或通过手机APP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借款人贷款本息余额业务(包括月对冲还贷业务)及解除《协议》业务。
办理流程:受理—审批。
办理时限:申请人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理。
备注:
借款人夫妻双方的父母(或子女),在借款人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按照自愿原则可随时签订《协议》。《协议》一经签订,共同还款人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贷款责任。在作为该宗贷款的共同还款人期间,共同还款人在符合中心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其他提取原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人可以自上一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包括月对冲还贷业务)之日起计算每满12个月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人民币100元之外的部分偿还借款人贷款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剩余贷款本金余额。办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共同还款人第一次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借款人贷款余额时,需借款人偿还贷款满12个月。共同还款人也可以委托中心每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人民币100元之外的部分偿还借款人当月应偿还的贷款本息直至结清全部贷款本息,每月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当月应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但需与中心签订《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
2、共同还款人按照自愿原则可随时解除《协议》,解除《协议》后已签订的《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协议》同时解除。原共同还款人解除该协议后,在该笔贷款尚未偿清之前,原共同还款人符合上述“办理条件”的可再次申请签订《协议》,即增加成为该宗贷款的共同还款人。
3、借款人结清贷款本息后,《协议》自动解除。
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申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的20倍。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当事人办理贷款业务时提供的所有相关要件及材料均须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告知单内容解释权归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期间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办理。
温馨提示:办理此类业务执行“零收费”标准。
注:如您想了解更多住房公积金政策或获取更多缴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及还款等信息,请下载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关注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手机公积金APP(通过手机公积金APP可直接在网上办理部分公积金业务)。
业务咨询电话: 0482-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