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业务(以下简称“月对冲”)是指申请人使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采用按月对冲方式偿还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还款业务。
办理条件:
1.申请人须为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含各旗县市营业部,以下简称中心)缴存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3个月且连续足额缴存3个月,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为非销户状态,贷款状态为正常还款(当月还款无逾期情况);
2.申请人也可为符合中心相关规定的此笔贷款的共同还款人(详见《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人还贷业务一次性告知单》)。
3.本业务仅适用于本中心发放的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要件及渠道:
申请人本人下载并注册手机公积金APP,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在线上即可确认签订或解除《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办理月对冲还贷签约或解除业务。
办理流程:受理—审批。
办理时限:申请人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理。
备注:
1、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可分别单独办理签约或解除月对冲还贷业务。
2、办理月对冲业务后即刻生效,如在当月约定还款日之前签约的,在当月及以后每月还款时自动提取公积金余额还贷;如在当月约定还款日当日及约定还款日之后签约的,则于下月及以后每月还款时自动提取公积金余额还贷。
3、办理月对冲业务后,如您的公积金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本息(可对冲金额为您公积金余额留存100元以外的额度),还款不足部分将从您的偿还贷款银行卡中扣除。因此,请您在约定还款日之前确保偿还贷款银行卡内资金余额充足,以免造成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产生逾期。
4、办理月对冲业务后,您可以委托中心每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人民币100元之外的部分偿还借款人当月应偿还的贷款本息直至结清全部贷款本息,每月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当月应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同时也可在不解除《协议》的情况下,自上一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月对冲还贷)之日起计算每满12个月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人民币100元之外的部分偿还借款人贷款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剩余贷款本金余额(到中心柜台办理)。办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借款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子女、父母为此笔贷款的共同还款人的)第一次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月对冲还贷)偿还贷款的,需借款人偿还贷款满12个月。
5、申请人按照自愿原则可随时解除《协议》。解除《协议》后,在此笔贷款结清前,符合上述“办理条件”的可再次申请签订《协议》,即办理月对冲业务。
6、解除月对冲《协议》后,您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贷款本息余额业务时,需与最近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月对冲还贷)时间间隔满12个月。
7、借款人结清贷款本息后,月对冲业务自动解除。
8、共同还款人解除《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人协议》后,共同还款人已签订的《协议》自动解除,月对冲业务自动解除。
您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需与最近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月对冲还贷)时间间隔满12个月。您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申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的20倍。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当事人办理贷款业务时提供的所有相关要件及材料均须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告知单内容解释权归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期间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办理。
温馨提示:办理此类业务执行“零收费”标准。
注:如您想了解更多住房公积金政策或获取更多缴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及还款等信息,请下载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关注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手机公积金APP(通过手机公积金APP可直接在网上办理部分公积金业务)。
业务咨询电话: 0482-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