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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一次性告知单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9-12 10:44:23

公积金贷款业务一次性告知单

(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一、申贷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名下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含、普通住宅类公寓,以下同)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名下合计有一套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1.申贷时限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兴安盟区域内商业银行办理的自住住房贷款一次性结清时借款申请人购买的原在商业银行设定抵押的住房已办理解除抵押手续,申请贷款的有效期限为申请贷款日前1年(含内一次性结清商业银行贷款本息余额(借款申请人离异的离异时间至少达到6个月(含)以上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目前账户状态正常、自借款申请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至申请贷款之日止需达到6个月(含)以上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申请人申请贷款之日前欠缴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月(含)以上的不允许申请贷款

3.房屋套数已经拥有两及以上(包括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各自单独所有其他人共有的)实有住房的不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未结清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计入其“房屋套数”中,有1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增算1套住房、有2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增算2套住房,依此类推(如商贷住房已显示在《住房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中的,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该笔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等,不重复计算

4.征信情况: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情况良好(无影响本次申贷的债务、担保、逾期等情况)

5.抵押物限制房屋产权明晰且配套设施齐全、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建成年限在30年以内平房5年以内房屋所有权人是年龄18周岁70周岁之间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需要

1.申请贷款职工需同时提供户籍地缴存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住房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原件(从出具时间起至申请贷款之日止一个月之内有效);

注:①在乌兰浩特市和科右前旗营业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同时提供乌兰浩特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科右前旗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住房登记情况查询证明》;②如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在乌兰浩特市、科右前旗的,且在乌兰浩特市营业部办理贷款时,可在乌市、前旗不动产派驻乌市营业部窗口开具《住房登记情况查询证明》。

2.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夫妻双方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从出具时间起至申请贷款之日止一个月之内有效,查询人持身份证原件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查询);

   3.借款申请人与住房贷款发放银行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原件1份;

   4.借款申请人一次性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凭证结清证明原件1份或提供住房贷款发放银行手机银行APP中查询的相关还款记录及贷款结清信息(手机银行APP中显示该笔贷款还款记录及结清信息须准确明晰,且个人信用报告该笔贷款为结清状态;如个人信用报告该笔贷款为结清状态,另需提供结清该笔贷款的银行卡还款流水单或手机银行上显示的银行卡还款记录

5. ①结清贷款时所购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即《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同时所购房有按揭合作的需提供网签电子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全款收据原件、所购房非按揭合作需提供自有或他人拥有所有权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和该房屋所有权人购买该房屋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不动产销售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或《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如只提供交易契税完税凭证但此凭证未标注计税金额和计税税率的需由出具该发票的税务机关核实填写计税金额并加盖业务印章或兴安盟内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对该房屋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1份;

结清贷款时所购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已办理解除抵押手续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并同时提供购买该房屋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不动产销售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或《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如只提供交易契税完税凭证但此凭证未标注计税金额和计税税率的需由出具该发票的税务机关核实填写计税金额并加盖业务印章或兴安盟内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对该房屋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1份;

6.如以其他现房作为辅助抵押物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同时提供该辅助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和该房屋所有权人购买该房屋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不动产销售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或《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如只提供交易契税完税凭证但此凭证未标注计税金额和计税税率的需由出具该发票的税务机关核实填写计税金额并加盖业务印章或兴安盟内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对该房屋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1份;

7.借款申请人及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如借款申请人或抵押人为单身状态的(其户口簿中婚姻状况信息与其本人的真实婚姻状况信息需一致否则需同时提供与其真实婚姻状况相一致的相关证件:如为离婚状态提供离婚证,如为丧偶状态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销户证明,如为未婚状态只需提供《借款人(抵押人)未婚/未再婚声明书》,需另提供以下要件:

    离婚状态的,需另提供离婚证(或《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

丧偶状态的,如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已标注为“丧偶”的不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如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为空白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均需填写《未婚/未再婚声明书》(经查实提供虚假婚姻状况信息的将被列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

 8.提供借款人本人名下在兴安盟内开设的可以正常使用的一类储蓄卡1张(须在中、农、工、建四大国有银行办理;(在乌兰浩特营业部、前旗营业部申请贷款需提供建行、农行、中行或工行的一类储蓄卡;在中旗营业部申请贷款需提供农行的一类储蓄卡;在突泉营业部申请贷款需提供工行、农行的一类储蓄卡;在扎旗营业部申请贷款需提供工行、建行的一类储蓄卡;在阿尔山营业部申请贷款需提供工行、农行的一类储蓄卡);

 9.企业单位中非国有企业单位缴存职工需另提供社保缴费凭证及收入证明等相关要件:

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其最3个月的工资表(需加盖公积金缴存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单位为其发放工资的最6个月的工资卡流水账单(工资流水账单须经中心前台业务人员通过该借款人的工资代发银行手机银行APP查询一致,流水账单的摘要项下内容必须明确标注为“工资”或公积金缴存单位名称,工资表与工资卡流水账单中显示的每月工资发放额度需一致,否则不予办理);

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单位为其缴社会保险费的最6个月可核实的缴费凭证(提供社保手机APP供中心前台业务人员查询即可,如“内蒙古12333”)。

上述要件中所含姓名、身份证号、婚姻状况等信息内容必须保持一致,所需要件均需携带原件。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当事人办理贷款业务时提供的所有相关要件及材料均须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理流程

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 — 中心受理、调查、审核、审批 — 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房产抵押 — 资金划拨。

注:如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在乌兰浩特市、科右前旗的,且在乌兰浩特市营业部办理贷款时,可在乌市、前旗不动产派驻乌市营业部窗口直接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资料齐全的,中心审核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在借款申请人及抵押人办理完成抵押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抵押证明文件和材料送达中心后,放款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

温馨提示办理此类业务执行零收费标准  

注:想了解更多住房公积金政策或获取更多缴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还款信息,请下载全国住房公积微信程序关注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手机APP(通过手机APP可直接在网上办理部分公积金业务)

  业务咨询电话: 0482-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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