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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6-04-30 17:44:19

为进一步助力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充分释放,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功能,经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我实际,现将我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阶段性调整如下:

1.暂时取消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的规定。

2.缴存职工父母和子女之间可以相互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即父母(或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时除本人及配偶之外子女(或父母)也可以使用该购房手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同时查询借款人家庭和购房人家庭房屋套数,房屋套数的认定以房屋套数居多家庭为准。

3.将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房屋套数查询范围由同时查询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借款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户籍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外)、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调整为只查询兴安盟行政区域内。

4.暂时取消企业单位中的非国有企业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最近6个月社保缴费记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均可采纳)的规定。

5.暂时取消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需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的规定。

6.缴存职工购买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二手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提供购买二手住房所需正常要件之外,另需提供购房人将全额购房款存入售房人银行卡账户的银行流水记录;缴存职工购买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新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提供购买新房所需正常要件之外,另需提供购房人将购房款存入售房单位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记录。

7.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范围除购房、偿还住房贷款、租房等情况外,还可以在发生支付取暖费、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交易增值税、契税等住房消费类费用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除第7条需待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信息系统完成操作运行测试、执行时间另行通知外,其余政策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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