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2]92号)和《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兴安盟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兴安盟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度相关数据计算,2024年度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650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9号)计算,2024年度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乌兰浩特市1,910元、其他旗县市1,850元。
此通知
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7月5日
供稿:张春颖
一审:杨 琳
二审:李凤杰
三审:韩永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