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公积金借款人:
为了更好的维护借款人的权益,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决定继续退还在2016年12月6日至2022年11月1日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设定房屋抵押时已支付给房产或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抵押登记费用。请未办理过退还抵押登记费业务的借款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已缴纳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费的请携带缴费发票)到属地营业部办理退还抵押登记费业务。
抵押登记费退费标准为:住宅类不动产80元/件,非住宅类不动产550元/件。
退还不动产抵押登记费业务办理时间: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在规定时间内不来办理退费业务的借款人,视为自动放弃。
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6月26日
供稿:袁秀娟
一审:李凤杰
二审:韩永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