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提取条件:
1、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冻结。
2、缴存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核实此职工住房公积金已缴存无误且无欠缴情况,并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报停(上报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
3、转入公积金中心开户满6个月(含)并稳定缴存满6个月(含)。
二、办理要件:
(一)对方中心有异地转移接续系统的
注:调入单位已经在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提取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异地调入申请
2、批量办理调入的可以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携带公章办理
(二)对方中心没有异地转移接续系统的(只能转入对方住房公积金中心账户)
1、提取人身份证
2、异地调动函
以上手续若原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为办理可以提供清晰A4纸复印件但是需加盖单位公章
3、调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建户证明
4、原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原件(若原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为办理)
注:请出具原件办理相关业务
注:相关当事人办理此提取业务时提供的所有相关要件及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办理流程:
受理—审批—划拨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理。
温馨提示:办理此类业务执行“零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0482-12329
注:如您想了解更多住房公积金政策或获取更多缴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及还款等信息,请下载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关注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手机APP(通过手机APP可直接在网上办理部分公积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