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提取条件:
1、提取申请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间满3个月(含)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
2、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冻结。
3、提取时间间隔满12个月 (含)。
4、缴存职工不得用购买同一套住房资料重复提取住房公积金。
5、有效时限:建造、翻建(国有、集体土地)自住住房,有效期限为1年,建造、翻建时间以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6、建造成本及相关费用按1500元每平方米计算。
二、办理要件: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原《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
2、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4、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造自住住房的建房款发票;翻建费用发票);
5、提取人及房屋共有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6、结婚证;
注:如提取职工为单身状态,则需提供以下要件:
(1)户口簿(其中婚姻状况信息和其本人的真实婚姻状况信息需一致)
①离婚状态的职工,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标注为“离婚”的,需另提供离婚证(或《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
②丧偶状态的职工,如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已标注为“丧偶”的不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如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为空白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未婚/未再婚声明书》(经查实提供虚假婚姻状况信息的将被列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
7、提取人本人名下的银行一类储蓄卡(建行、工行、农行、中行储蓄卡)且状态为正常(如夫妻双方均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则分别提供);
注:请出具原件办理相关业务。
注:相关当事人办理此提取业务时提供的所有相关要件及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咨询电话:0482-12329
三、办理流程:
受理—初审—复审—划拨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理。
温馨提示:办理此类业务执行“零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0482-12329
注:如您想了解更多住房公积金政策或获取更多缴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及还款等信息,请下载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关注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手机APP(通过手机APP可直接在网上办理部分公积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