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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执法中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处罚裁量标准》(2023版)中涉及住房公积金领域的“(十九)其他部分”予以公示。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和标准 | 违法情节 | 对应处罚标准 | 处罚机关 |
(十九)其他部分 | |||||
1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办理,不予处罚。 | 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办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办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