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序号 | 主管部门 | 检查事项名称 | 实施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 地方性法规 | 政府规章 | |||||||||
| 1 | 兴安盟行政公署 | 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情况的检查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2〕92 号)第五十五条 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职工用工情况以及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的工资、财务报表等资料信息,并对所提供资料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接受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信 息,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改正。 | 住房公积金中心盟市级、旗县级。 | 住房公积金中心盟市级、旗县级各营业部 |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 1.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情况; 2.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情况; 3.单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4.单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5.单位办理名称、地址、职工情况变更登记情况; 6.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手续情况 | 现场检查、线上数据比对检查、查阅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