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普法专栏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6-09 11:10:34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法律法规依据主管部门实施层级备注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兴安盟行政公署盟市级、旗县级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部
2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兴安盟行政公署盟市级、旗县级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部
3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处理行政处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兴安盟行政公署盟市级、旗县级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部
4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处罚行政监督检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2〕92 号)第五十五条 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职工用工情况以及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的工资、财务报表等资料信 息,并对所提供资料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接受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信 息,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如实记录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不为职工设立公积金账户、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违规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
兴安盟行政公署盟市级、旗县级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部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 址: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罕山东街29号 电话: 0482-3999009 传真: 0482-3999029 Email: xamzfgjj@163.com

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主办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辩率 真彩32位浏览

Copyright 2015 www.xamzfgjj.cn All Rights Reserved 蒙ICP备2021000834号-1

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