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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1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兴安盟行政公署 | 盟市级、旗县级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部 | |
| 2 |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兴安盟行政公署 | 盟市级、旗县级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部 | |
| 3 |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 行政处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兴安盟行政公署 | 盟市级、旗县级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部 | |
| 4 |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监督检查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2〕92 号)第五十五条 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职工用工情况以及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的工资、财务报表等资料信 息,并对所提供资料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接受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信 息,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如实记录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不为职工设立公积金账户、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违规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 | 兴安盟行政公署 | 盟市级、旗县级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