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要件:
1、经办人身份证;
2、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的,提供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企业单位解散、合并的,提供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
4、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理。
(三)办理场所:
全盟各旗县市政务服务大厅、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各旗县市营业部服务大厅。
(四)办理时限
如所需要件齐全,即时办理。
咨询电话:0482-12329
温馨提示:办理此类业务执行“零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