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1、线上办理(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开办企业(成立企业)的单位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企业申请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信息推送到前置平台,然后由中心业务信息系统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前置平台提取企业相关信息,提取信息成功即为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业务办理完成。
2、线下办理(前台窗口):可在全盟各旗县市政务服务大厅、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各旗县市营业部服务大厅办理(以下简称“服务大厅”)。
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携带所需相关要件到服务大厅提交《兴安盟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新增缴存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专管员向服务大厅报送《兴安盟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及相关资料→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企业单位中非国有企业单位初次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企业单位专管员持本单位关于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相关文件(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及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需要件到服务大厅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服务大厅业务人员到申请单位调查相关情况并将调查结果传递给业务科室审核→中心例会研究审批→申请单位专管员报送《兴安盟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及相关资料→单位缴存公积金→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
缴存职工所在单位专管员向服务大厅报送《兴安盟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及相关资料→封存个人公积金账户。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解冻
由法院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携带中心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前来办理(法院工作人员需提供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加盖有执行法院公章的《民事裁定书》(含扣押、封存、冻结、查封等内容)、加盖有执行法院公章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含扣押、封存、冻结、查封、解冻等内容))。
五、汇、补缴业务
汇缴:缴存单位专管员向服务大厅报送《兴安盟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并经核对相关数据准确无误后→缴存单位将应汇缴的资金存入中心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汇缴。
补缴:缴存单位专管员向服务大厅报送《兴安盟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并经核对相关数据准确无误后→缴存单位将应补缴的资金存入中心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补缴。
(六)冲销财政补贴业务
因财政部门对缴存职工退休、工作调转、死亡等时间掌握不准确产生住房公积金多补的情况,业务人员在为该缴存职工办理销户或转移业务时按照其退休审批表、工作调转文件或死亡证明上的准确时间冲销财政补贴,作退回单位或挂账处理。
(七)缴存单位信息变更业务
缴存单位专管员持加盖单位公章的《兴安盟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到服务大厅申请办理缴存单位信息变更业务→变更。
(八)缴存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缴存单位专管员持加盖单位公章的《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到服务大厅申请办理缴存职工账户信息变更业务→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