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要件(均需提供原件)
1、单位依法设立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文件
①行政机关出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②事业单位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企业单位出具《营业执照》;
④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⑤社会团体出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
3、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5、《兴安盟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
(二)办理流程
受理→登记开户。
(三)办理场所:
全盟各旗县市政务服务大厅、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各旗县市营业部服务大厅。
(四)办理时限
如所需要件齐全,即时办理。
咨询电话:0482-12329
温馨提示:办理此类业务执行“零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