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要件(均需提供原件)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有企业单位需提供:
《兴安盟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企业单位中的非国有企业单位需提供:
(1)职工最近6个月社保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单位、公积金代扣代缴单位、缴存职工工资发放单位三者需一致);
(2)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3)企业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承诺书》;
(4)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工资表、财务报表;
(5)《兴安盟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二)办理流程
受理→调查→审批→登记。
(三)办理场所:
全盟各旗县市政务服务大厅、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各旗县市营业部服务大厅。
(四)办理时限
如所需要件齐全,不超过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482-12329
温馨提示:办理此类业务执行“零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