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一、贷款申请: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抵押人)本人携带贷款所需要件(按照“贷款一次性告知单”要求)前往购房地的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营业部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2、调查、审核后符合贷款条件且手续齐全的由中心综合柜员岗受理贷款申请业务并完成面签;
二、贷款审批:
初审—复审—终审;
三、房产抵押:
贷款审批后由业务受理人员通过中心业务信息系统向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传送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的相关资料,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结抵押权证明(即《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抵押权预告登记))后将其电子证照传送至中心;
四、贷款发放:
受理人员回收整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抵押权预告登记)等贷款相关资料,初审岗审核相关票据及材料后,对符合发放条件的贷款进行贷款发放:
注:贷款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借款人持借款凭证(借据)到售房单位办理后续购房事宜;
五、贷款偿还:
借款人应按照《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足额偿还贷款,并于贷款到账后的次月开始还款,具体还款事宜请仔细阅读《使用银行卡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注意事项》(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中已公示);
六、办理时限:
借款人申请贷款资料齐全且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中心审核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由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结抵押权证明并将其电子证照传送至中心后,经中心审核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放款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
温馨提示:办理此类业务执行“零收费”标准。
注:1、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缴存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不动产抵押登记所需相关资料齐全的,贷款申请业务的所有当事人(包括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夫妻双方)仅需到场(贷款申请地的中心各营业部)1次即可办结贷款申请业务(包括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的面签手续);2、如您想了解更多住房公积金政策或获取更多缴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及还款等信息,请下载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关注中心微信公众号或登录“手机公积金”APP(通过“手机公积金”APP可直接在网上办理部分公积金业务)。

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
咨询电话:0482-12329